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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变更登记

发布时间:2010-08-04 02:00    作者:    浏览次数:1598次

一、变更条件。

 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均应办理变更登记:改变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;改变住所、经营地点;改变登记类型;改变核算方式;改变生产经营方式;改变生产经营范围;改变注册资金(资本)、投资总额;改变生产经营期限、;改变财务负责人、联系电话(网址)。 

 二、登记地点:

  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。

三、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:

  (一)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证件、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:

    1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;

    2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;

    3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;

    4、原税务登记证件(登记证正、副本和登记表等);

    5、其他有关资料。

  (二)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,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,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,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:

    1、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;

    2、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;

    3、原税务登记证件(登记证正、副本和登记表等);

    4、其他有关资料。
   
四、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:

  地方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、资料齐全、合法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,发给《税务登记变更表》;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地方税务机关,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,符合规定的,即时办理。对提交证件、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,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,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、证件发放,25日内完成。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。

五、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,地方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,并按变更后的内容,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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