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改善园区投资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加快对外开放步伐,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园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,形成多渠道宽领域,高效益的招商引资格局,开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局面,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,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一、奖励原则。
(一) 财政受益原则
(二) 谁引进谁受奖原则
二、奖励对象
凡牵线搭桥、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园区投资兴业的引资人(包括国内外企业、社团、经济组织和自然人,以下简称引进人),均可享受奖励。
三、奖励标准
(一)凡引进外来资金在园区投资生产型工业项目、兴办企业(在园区办妥工商登记手续),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%标准给予奖励。
(二) 凡引进外来资金在园区投资经营性项目的,项目运营后,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%给予奖励。
(三)引进税源企业来园区登记注册的,按企业当年上交税收的留成部分的20%给予奖励。 (四)引进外来资金与园区企业合资合作或将困难企业整体收购项目的,项目投产后,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.8%给予奖励。
四、奖励确认
(一)引进人的资格须由外来投资者的书面确认,并报园区招商局备案。同一项目的引进人最多2人。(多人共同引进的项目委托代表为引进人)。
(二)引进境外投资项目的,须经外经贸、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,实际到位资金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。
(三)引进园区的外资金入园投资项目的,须经园区工商、税务登记注册,实际到位资金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。
五、奖金的来源及兑付
(一)园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,奖励基金列入园区每年的财政预算。
(二)兑奖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并在园区税务部门产业税收后,引进人提供兑奖验资报告,园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、审核后兑奖。
六、奖金分配 招商引资所得奖金60%奖给引进人,40%奖给项目建设有功人员。
七、其他
(一)引进人领取奖金后,应依法纳税。
(二)园区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,吴峰任组长,管委会副主任、经委书记为副组长,招商局、经贸局、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设在招商局,负责日常工作。
(三)本奖励办法发布前入园的项目,按原政策进行奖励;发布后新引进的项目,按本办法执行。
(四)企业上交税收园区所得不足用于兑奖时,则第二年继续用企业所交税收园区所得进行项目奖励,如果仍然不足,不再奖励。
(五)本办法由园区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(六)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招商引资
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发布时间:2010-08-23 11:04 作者: 浏览次数:1283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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